*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83号 1997年8月18日)
税务登记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登发[1997]第1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7条的规定,同意你分局对违章纳税人的处罚标准: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请严格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