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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83号 1997年8月18日)


税务登记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务登记违章行为处罚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登发[1997]第16号)收悉。经研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7条的规定,同意你分局对违章纳税人的处罚标准:个体户20元/日、企业单位30元/日,处罚的最高限额为10000元。请严格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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