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305号 1997年7月8日)


各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第232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第133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