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305号 1997年7月8日)
各分局:
为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市局要求如下:
一、各分局应严格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深税发[1994]第232号)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试行)》(深国税发[1996]第133号)执行。
二、对办理了国税税务登记的新办企业,国税主管征收分局须接受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申请,并及时派员实地审核,对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