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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五、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合理设置机构
  各地、州、市局在开展征管改革的工作中,对基层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湘国税发(1996)286号和湘国税局函(1997)005号文件精神办理。坚持“精简、效能、属地管理、适当集中”的原则,内设机构要根据管辖纳税人的税源、征管力量、计算机应用等不同情况,按照管理服务、征收监控、税务稽查、政策法制四个系列划分设置。各系列按照以事定责、以责定岗、以岗定员的原则,合理设置内设机构。同时,要按照税源大小,纳税户多少以及管辖区域的距离进一步撤消、合并,收缩基层征收分局。
  积极推行直接征收,县、市、局原则上撤消城关、城郊征收分局,由县(市)局直接征收,(对外征收科室可同时挂一块城关征收分局的牌子)。个别确因特殊情况需要保留的,需报省局审批。
  六、强化稽查工作,规范稽查规程
  税务稽查业务工作,由稽查局归口管理。稽查局要充分发挥稽查、管理的职能作用,负责对本辖区内纳税人的专项稽查和专案稽查以及县市局直接征收范围的日常稽查。征收单位负责对所管辖范围内纳税人的日常稽查。各级稽查部门要切实提高稽查工作效率,建立科学的稽查规程,严格按照选案、稽查、审理、执行的程序进行分工。今年内保证稽查人员的比例占总人数的40%以上。同时,要加强对稽查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逐步培养起一支既懂税收政策、财会知识,又懂计算机操作,严格执法的税务稽查队伍。
  七、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
  根据深化征管改革和总局“两个意见”的要求,我省需要切实加强征管基础工作,制定相应的配套措施,一是要建立各项基本征管业务工作流程、规范和标准,健全各种岗位职责;二是要建立标准、统一的税务代码,规范、简化各种表、证、单、书;三是统一和规范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四是加强培训,大力提高国税干部队伍素质;五是认真整理,归档各类征管资料,并录入计算机中。各县(市、分)局要及时做好专管员由“管户”向“管事”的职能转换工作,正确处理好职能转换后对企业生产经营、纳税情况的掌握和控管的关系。同时要不断总结提高经过长期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征管经验,把现代化的征管手段和传统经验有机的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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