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政府主管委办局发布关于加强预售审批管理的通知
(深规土[1997]376号 1997年8月7日)
各分局:
为更好地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秩序、防止或尽量减少出现烂尾楼以及各类房地产纠纷,现就加强房地产预售审批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分局在预售审批中应严格按《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转让条例》第
三十四条执行;
二、审批前应实地勘察工程形象进度;
三、审批前应到金融机构落实是否已签订预售款的监管协议;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备有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使用过期的资质证书或非我局颁发的资质证书无效;
五、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或已解除抵押关系,已发给发展商《房地产证》的,要在《房地产证》上注明“已批准预售,不得用于抵押”字样,加盖分局公章后退还房地产发展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