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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第395号 1997年8月22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若干工商户抗税行为处理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1997]第55号)收悉。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深国税发[1997]第142号)经宣传教育和发出催缴通知仍不申报、不缴税的个体工商户的行为应以偷税论处。同时,按照我局《关于征收、稽查系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第539号)有关规定,由你分局负责查处当年(1997)的税款,第二稽查分局负责查处1996年度及以前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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