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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国投证券公司所属深圳地区营业部实行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国投证券公司所属
深圳地区营业部实行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449号 1997年9月12日)


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所属深圳地区营业部由总部统一汇缴所得税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内的3家证券营业部,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公司汇总在其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你公司所属深圳市外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仍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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