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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对我省上市公司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320号 1997年7月10日)
罗湖征收分局、第一、第二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我省上市公司实行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复函》(粤办函[1997]89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深圳市政府并武捷思副市长,同意对深圳发展银行来源于我市以外所得税超15%部分采取“暂不征收,不实行返还”办法,请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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