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票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25号 1997年8月21日)


  为了严格发票保证金管理,贯彻省政府及省局的有关规定,现就发票保证金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本辖区的国有企业不得收取发票保证金,已收取的必须于1997年10月31日前全部清退。
  二、对已收取发票保证金且连续3年无偷骗税行为或发票严重违章行为的纳税人,应全面清理,退还已收取的发票保证金。
  三、1995年以前收取的发票保证金一律退还给纳税人。
  四、各地应严格规范保证金的收取范围和标准,收取的保证金必须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不得挪作他用。今后每年对管理较好的纳税人的发票保证金要定期清退。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