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张家界市国税局
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请示的批复
(湘国税局函[1997]113号 1997年8月5日)
你局《关于要求对市级电力执行6%增值税征收率的请示》(张国税(1997)53号)收悉。经研究决定,对张家界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地市级)销售电力不能比照县以下小水电6%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仍应适用17%税率缴纳增值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