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旧车辆更新报废有关规定
(深财企[1997]31号 1997年8月12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行政事业单位的车辆管理,合理处置废旧物资,使国有资产得到充分的利用,经研究,决定对废旧车辆更新、报废的处理作如下规定。
一、车辆更新报废的标准。
根据深财行[1995]20号文规定,凡车辆购置超过八年,行驶超过二十五万公里,并经有关部门检验符合更新、报废条件的(其中小汽车必须是编内)均可向财政部门申请。凡不符合条件的,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二、车辆更新、报废的程序
1.单位向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更新报废申请表》(见附件一)。
2.财政部门会同车辆管理部门派专人验车,核实车辆有关情况,提出更新拍卖或报废调拨的处理意见。
3.经财政部门同意更新报废,并落实资金来源后,即向单位发出车辆更新报废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存查,一份送单位。见附件二)。
三、更新报废车辆的处理
1.凡更新拍卖的车辆,单位凭通知书将车交至指定拍卖行,拍卖行按规定开出接收单。所有车辆采取定期公开拍卖的方式处理,拍卖收入统一存入财政专户,作为行政事业单位更新车辆的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