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
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批复
(深国税发[1997]478号 1997年10月6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纳税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商业企业总分支机构纳税问题的通知》(深国税发[1996]648号)精神,同意该公司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应纳税款,下属各连锁分店按销售比例分别到所在地征收分局申报纳税。同一征收区域内的连锁分店经主管征收分局批准后,可汇总申报纳税。
附件:深沪标准件实业有限公司连锁经销部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