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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源大户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是否应予处罚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源大户
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是否应予处罚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6]436号 1997年8月19日)


罗湖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税源大户不按时报送有关资料是否应予处罚的请示》(深地税罗发[1997]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你分局按照市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地方税务局重点税源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地税发[1997]291号)文件的规定,要求每户重点企业每季后20日内单独报送的《重点企业税源情况表》,不属于企业纳税申报的范畴,对于其逾期报送该表,不能视同为逾期纳税申报。因此,《征管法》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不能作为处罚该类企业延迟报送情况表的依据,也不能列入ABC类扣分标准。而逾期报送财务报表,则可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和列入ABC分类扣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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