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
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使用票据问题的复函
(深地税函[1997]23号 1997年8月1日)


深圳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印制深圳市社会团体会费发票的函》(深民函[1997]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精神以及《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知调财税字[1997]5号)第四条规定:对不征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因此,深圳市社会团体会费收入不应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应使用广东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