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坚决制止违反规定
滥发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的通知
(深财行[1997]51号 1997年10月5日)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坚决制止和堵塞行政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等行为,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的精神,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树立过紧日子的思想,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的行为。现重申:凡财政部门没有规定,任何单位不得自定自发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
二、不准超标准发放各种个人收入性质的补贴、津贴。凡人事、财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的全国性或全市性各项岗位津贴、价格补贴、地区性补贴以及财政部门规定的清凉饮料费、书报费补贴等,必须按标准在规定的范围之内发放。各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出台各种与财政、人事或劳动部门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等。
三、全面实施收支统管。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
预算法》和财务制度规定,将单位的一切收入与支出(包括预算内、预算外)实行统一管理,按规定使用。严禁以各种形式私设“小金库”,各处室不得在银行开设帐户。严禁单位内部各部门或科室自行收费。
四、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年终事业单位收支结余,除专项资金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外,其余部分按3︰7比例分别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和事业基金。事业单位以前年度提取的奖励基金转入职工福利基金合并使用。
五、严禁行政事业单位将预算外收入、其他收入和正常的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直接转入工会帐户。工会经费的提取,严格按规定比例和标准执行,专款使用。
六、不准违反财务会计制度报销各种个人性质的费用,不准以购置公用材料、物资为名,为职工购买各种信用卡(券)、储值卡(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