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定期定额征收是税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经过规定程序,核定纳税人在一定经营时期、经营地点和经营方式内的经营收入额,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对除《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需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外,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定期定额工作的科(所)定期对实行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并按行业、地段、规模选择有代表性的典型户,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调查报告备案。
典型调查户不能低于该行业定期定额的5%。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定额的核定和调整工作。
定额核定依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定额拟定。主管税务机关在批准个体工商户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后15个工作日内即派员(2人或2人以上)下户调查。根据业户申报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典型调查情况,然后参照同行业、同地域、同规模业户经营情况及应纳税额,采用下列方法初步拟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收入额:
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测)算核定;
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
3、按照清产核资盘点库存核定;
4、核实收入凭证对照实际收入核定;
5、税务机关根据当地情况规定的其他方法核定。
采用上述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收入额时,可以同时采用多种方法核定。
调查人员在《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中的“调查人员意见”栏中必须简要列出定额的计算方法并提出意见。
(二)初审。各科(所)的初审小组,对调查人员拟定的定期定额户的月应纳税收入额进行初步审核,并拟核定定期定额户应纳税月收入额,填写《审批表》中的“初审意见”栏。
(三)集体评议。初审小组初审并填写“初审意见”后,将《审批表》送主管税务机关的评议小组进行集体评议。由评议小组填写“复审意见”确定其定额,并根据《审批表》的具体意见拟定《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定期定额户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在接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要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程序进行调查复核,并填写《定额复核意见书》答复该业户。该业户在未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意见书前,应按主管税务机关原核定定额纳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