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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
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深圳市
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13号 1997年8月29日)


各分局:
  现将《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和《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的建帐建制管理,促进其建立健全帐簿,加强财务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深圳市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固定个体工商户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建立、使用、保管帐簿和凭证,其建帐管理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但依法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者暂缓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一)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二)请帮工8人(含8人)以上的;
  (三)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等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
  (四)经营家私、家电、建材及汽车修理修配、超市等行业。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个体工商户的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等,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成本、费用列支及其他财务核算事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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