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
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务局函[1997]135号 1997年9月10日)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
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仍按《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和《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是指包括其向旅客、顾客销售的货物在内的全部销售货物。因此,新化县委接待处在其所属宾馆内附设的门市部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的,还是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