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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宾馆附设
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务局函[1997]135号 1997年9月10日)


  你局《关于宾馆附设门市部对旅客销售货物是否征收增值税的请示》(娄地国税函(1997)105号)收悉,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第二条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上述所称“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是指包括其向旅客、顾客销售的货物在内的全部销售货物。因此,新化县委接待处在其所属宾馆内附设的门市部销售的货物,无论是销售给旅客的,还是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均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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