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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49号 1997年9月12日)


各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粤国税函[1997]35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件: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同意更改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批复

(粤国税函[1997]353号 1997年9月3日)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更改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万元位发票使用的请示》(东国税发[1997]135号)悉。为减少积压,避免浪费,经研究,同意你局将库存的部分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更改为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改版要求按国税明电[1995]033号规定执行。在改版过程中,要确保专用发票的安全,并将改版的数量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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