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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
办事处关于加强深圳市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的通知
(深财外[1997]26号 1997年10月20日)


各金融保险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督,规范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7]50号文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确立我市金融保险企业财政主管机关及财务监管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财商字[1997]50号文对国内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作出的规定,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和修改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加强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监管,并负责全国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监管。金融保险企业分支机构的财务管理按属地原则,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同级财政主管部门实行财务管理,即中央直接投资及中央投资占50%(不含50%)以上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由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直接投资及地方投资占50%(下含50%)以上的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金融保险企业,由深圳市财政局负责(分管的情况见附表)。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各金融保险企业必须接受各自财政主管机关财务监管。
  二、建立财务报表报送制度。
  各金融保险企业应依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每季度终了15天内向各自财政主管机关报送季度快报,在年度终了25天内报送年度决算会计报表。
  三、各金融保险企业要严格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有关规定,涉及  下列财务事项必须报财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一)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提前报废的审查确认;
  (二)非常损失审查及确定;
  (三)呆帐准备金、坏帐准备金及投资风险准备使用及呆帐、坏帐和投资损失核销的审查确认;
  (四)金融财务制度规定的其它报批财务事项。
  各金融保险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政策,加强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按财政部《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规范和约束财务行为,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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