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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
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429号 1997年8月5日)


各分局:
  按照国务院的指示精神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从今年起,我市开始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建帐征收管理,为了使建帐工作深入扎实地开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国税发[1997]43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办法特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凡具有合法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据实扣除;从业人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1600元,工资、薪金包括现金、食宿和其他经济利益。
  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入的低值易耗品,一律采取五五摊销法。
  三、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费用,分三年期摊销完毕,若有特殊情况须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四、依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数额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分12个月扣除,数额1万元以上的分24个月扣除,特大数额的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审批。
  五、依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其他规费(卫生费、城管费等),凡具有合法凭证的予以扣除。
  六、关于个体工商户的存货。业主在建帐前一个月的月底进行盘点,并制作存货盘点表报主管税务征收分局。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到户实地抽样复核,经复核出入不大的可作为期初存货入帐。如出入大的经协商调整后作期初存货入帐。
  七、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固定资产原值等费用的确认,由个体工商户提供原始凭证或固定资产明细表、费用情况说明书,由主管税务征收分局和个体劳动者协会共同审核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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