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
个体工商户会计帐簿、表格统一格式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31号 1997年11月4日)
为了进一步搞好我省个体工商户的建帐建制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现将我省个体工商户应建帐簿及表格统一式样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建帐户的帐簿标准按现行工业、商业企业通行的帐簿标准执行,分为复式帐和简易帐,复式帐按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核算,简易帐按个体工商户简易会计制度核算,其分类建帐标准按湖南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7)162号)规定执行。
二、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采用订本式的登记帐簿,分“个体工商户收支记录簿”(见附图表1~6),“个体工商户票据粘贴簿”(见附图表7~11),“个体工商户日销售登记簿”(见附图表12~13)。
三、帐簿的登记、使用和保管按《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和《
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试行)》的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