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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统一投保管理的通知
(深财行[1997]48号 1997年9月23日)


市直各单位:
  我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实行统一投保以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车辆安全得到了保障,各项费用支出得到了有效的控制。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统一投保,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超标车辆的投保
  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购置、使用超标准小汽车。对超标准小汽车(除经批准使用外),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汽车费用,也不为其投保。
  二、旧车投保问题
  根据深财行[1995]20号规定,车辆购置超过8年,行驶超过25万公里,可以申请更新、报废。对达到更新报废标准财政仍无法安排更新的车辆,原则上不投被盗险,以节约保费支出,如确有必要投保的,各单位必须先提出书面申请,经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投保。
  三、车辆保险的区域
  纳入统一投保车辆的保险区域,只限广东省境内,需投跨省保险的,应报财政部门审批。
  四、安全奖的划拨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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