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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燃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自用
物资额度内进口燃料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第390号 1997年8月22日)


各分局: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财预字[1997]5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7]第19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深圳经济特区内经营特定区域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燃料的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明确如下:
  一、深圳特区内经批准经营特定区域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燃料的企业(以下简称“自用物资燃料经营企业”),将自用物资额度内进口的成品油(含润滑油)、液化石油气、煤等进口燃料,销售给生产自用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的,特准对其进口燃料所取得的盖有“特定区域进口自用物资税款专用章”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款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抵扣;销售给其他单位的,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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