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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483号 1997年10月6日)


各征收、稽查分局,宝安、龙岗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50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2)取得来源于深圳市内的经营所得,按我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中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国税发[1995]511号)缴纳企业所得税;来源于深圳市外的经营所得,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总公司按33%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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