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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合作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长沙市
合作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7]256号 1997年12月5日)


  你局《关于长沙城市合作银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长国税函(1997)21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长沙市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统负盈亏的管理办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精神,同意长沙市合作银行从1997年1月1日起由总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其所属16个支行,按汇缴成员企业进行就地监管。所属16个支行1996年度及以前年度的所得税应进行清算,少缴的应补缴,多缴的可以在以后年度抵缴,请你局做好各征收分局间的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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