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适用于采用定期定额方式征管的纳税人。
采用“定额加发票”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每月向征收机关申报的经营收入应为由征收机关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与每月实际使用的定额发票金额之和。其中“征收机关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额”为纳税人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由各征收分局按有关调整定额的规定每年核定两次,“实际使用的定额发票金额”由纳税人按月申报其每月实际使用定额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该类纳税人在电子申报过程中,只需申报“实际使用的定额发票金额”,其余由计算机完成其汇总工作。未使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应将纳税定额及实际使用定额发票的金额同时申报,以便录入人员将综合经营收入录入电脑。
五、购领及申请自印定额发票办法
1.各分局从1997年12月1日开始供应定额发票,从1998年1月1日停止供应复写填开式发票。对“查帐计征”的纳税人供应或自印发票,参照上一季度的纳税情况和纳税人的需要量审核供应。对“双定户”第一次供应量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原定额并根据纳税人的申请需要量供应,以后每次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发票缴销和税款清缴情况供应。对双定户每次供应超过一个月用量的、查帐户每次供应超过两个月用量的,应由发票科科长(征收所所长)审批。
2.凡购买定额发票“一万”、“五万”面额的,必须由发票科科长(征收所所长)审批。
3.对财务制度完善,帐册健全且用票量每月超过300万元、或需特殊票样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批准后,可申请自印定额发票。申请的手续和报批程序及其他管理内容,仍按现行自印发票管理规定办理。
4.主管税务机关必须根据纳税人的税款缴纳情况控制其发票供应量。若发现纳税人申报的经营收入额少于其需验销发票开出的总金额,应要求纳税人先补缴少申报部分的税款后,才供应发票。对于纳税人的未缴税款占按已验销发票开出的总金额计算出的应缴税款超过10%以上的,一律停止供应发票,并由征收科负责催缴。待其限期缴清税款后,方给予继续供票。
5.对定额发票的购领等其他管理程序和内容,仍按现行发票管理程序和规定执行。
六、征管办法及要求
1.在1998年1月31日前各分局应第一次核定完纳税人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额,并将新的纳税申报卡(见附件六)发送纳税人。各分局从现在起就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根据本辖区征管范围内娱乐业和服务业的实际经营状况和有关税法规定,实事求是地测算、核定出纳税人不开发票的经营收入额。为防止核定定额偏低,各征收分局局长要亲自抓这项工作,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抓落实。
2.所有购领定额发票的纳税人,必须认真保管好定额发票存根联,未经征收分局发票科(征收所)或评税科和检查分局查帐核销、不到保管年限,不得自行销毁。已到保管年限需销毁的纳税人,必须先向主管征收分局(所)写出销毁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销无误后,按规定进行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