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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办理法人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新技术开发推广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0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7月14日)废止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市属事业单位办理法人资产产权登记的通知
(深财行[1997]49号 1997年9月25日)


市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市委、市府深发[1996]25号文及市人大颁布的《深圳经济特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为配合市人事局做好市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现就进行法人资产产权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已在市财政局进行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单位,请于10月10日-10月20日到市财政局领取经过审核的国有资产《设立登记》或《年度检查》证明。据此做为今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中关于资产总额依据。
  二、1997年新成立的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时,须携带下列材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国有资产总额及来源证明;
  3.已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三、已成立,但未到市财政局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其他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补办登记手续时,须提交下列材料:
  1.批准设立的文件;
  2.1996年年度财务报表;
  3.已办理的土地、房产证复印件;
  4.其他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四、资产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一套人员挂两块牌的单位),将其使用资产列出详细清单,由主管部门或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予以证明,经市财政局审核盖章,做为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的依据。
  五、办理产权登记证时间:1997年11月1日-12月10日
  市财政局办公地点:罗湖区红宝路5号
  联系人:韩薇 电话:5580478 李晓春 5597012
  附件:1.设立登记表(略)
  2.资产占用和资产来源平衡表(略)
  3.填表说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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