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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晶华显示
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56号 1997年10月21日)


涉外检查分局:
  你分局报来《关于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再投资退税问题的请示》(深地税外发[1996]176号)收悉。深圳晶华显示器材有限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其外方投资者美国安达国际技术公司将其分得1990-1994年度利润共人民币2273895元再投资于该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鉴于该公司已于1997年1月2日经营期满,经董事会决定延长经营期限三年,再投资后的经营期合计未达到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的规定,经研究,不同意退还该公司外方投资者再投资利润部分已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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