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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的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
专用发票的通知》的有关出口退税业务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45号 1997年11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作废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1997)440号)已转发各地(转发文号为湘国税函(1997)169号),考虑到出口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地、州、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或主管退税业务的部门应及时通知所属出口企业从1998年1月1日起,企业在收购出口货物时,停止接收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各地出口企业取得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1998年3月底之前向所在地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因故不能如期申报退税的1994年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造清册(见附件)于1998年3月底之前报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逾期未申报退税或未造清册备案的,作废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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