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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3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9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关于加强政府安全生产责任人履职考核的通知>等1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5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5月9日)废止

深圳市经济贸易局关于加强企业
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通知
(1997年11月14日 深劳护[1997]198号)


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多数企业都能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但是也有不少企业在发生重伤事故后,不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也不按法规要求调查和处理;有的企业甚至对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还有一些企业在发生死亡事故后故意延迟报告或对事故现场保护不力,甚至破坏事故现场,故意逃避调查。这些问题都直接影响着职工伤亡事故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既不利掌握安全生产动态,也不利于吸取事故教训,加强事故的预防工作。为加强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一、企业发生重伤、死亡及重大伤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按国务院令第75号要求,以快速的办法(包括电话、传真等)向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超过24小时。
  二、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单位、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故简要经过和事故报告单位名称、电话或事故举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三、轻伤、重伤事故,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应组织企业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五、对于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事故单位一经调查核实,将根据《广东省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加倍处罚,并对事故单位及法人代表进行公开曝光,接受社会公众舆论的批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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