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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这次税务登记证的查验和补办工作从1997年10月20日开始到11月30日结束。整个工作期间分为宣传发动、验证贴标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总结建制三个阶段。各阶段的时间安排由各地、州、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的具体要求:
  (一)按本通知规定验证的各类纳税人,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纳税人统一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二)国税机关在查验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对应办理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并严格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按规定应验证而不验证、拒绝验证和拒绝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此次验证工作采用粘贴激光全息验证标志和加盖验证戳记的办法。激光全息验证标志由省局统一制作,各地、州、市局根据实际需用量到省局统一领取。验证标志应粘贴在税务登记证和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的右下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不粘贴验证标志,只加盖“验证专用章”印章(式样见附件1,由各县、市、分局自行刻制)。
  (五)国税机关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应严格按照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的规定执行,对税务登记证正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正本粘贴验证标志,按每户20元的标准收取验证费,对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验证专用章”,不得另行收费。各地不得超标准收费,也不准搭车收费以及搭售书籍杂志和其它物品。
  (六)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不得委托税务师事务所和其它社会中介机构代理。
  (七)各地国税机关在这次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工作中,应注意做好纳税人的宣传发动工作,并自行拟定、印制、张贴查验和补办证件公告。
  (八)做好总结建制工作。验证和补办税务登记证件时,各地应要求纳税人填写“验证审批表”或“税务登记表”(验证审批表式样见附件2,由各地自行印制),将纳税人的基本情况登记建档,统计汇总验证、补办证件情况,并写出工作总结,于1997年12月15日前报送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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