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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纳税人
进行税务登记证件查验和补办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7]220号 1997年10月16日)


  为了加强对纳税人的管理,澄清税源底子,确保完成全年的税收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税务登记证件等收费标准的通知》((1996)湘价费字第133号)的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的查验和补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证和补办证件的范围
  (一)验证对象
  凡在我省境内负有国税纳税义务,并按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若干文件的通知》(湘国税函(1996)155号)规定,1996年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均属此次验证的对象。具体包括:
  1、在我省境内负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义务,实行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企业跨县(市)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2、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中央、地方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及其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各类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所得税集中缴纳就地监管的企业。
  3、以缴纳营业税为主、增值税由国税机关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的个体工商户。
  (二)补办对象
  1、在上述范围内,1997年9月30日前应办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一律要在这次验证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并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以前遗失税务登记证正本而未声明作废,到税务机关备案并补办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
  (三)免验对象
  考虑到基层工作实际,自1997年1月1日以后新办和已补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此次可予免验。
  (四)临时税务登记的处理
  凡经国税机关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有效期限到期后,按规定办理正式税务登记或重新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不实行验证的管理办法。
  二、查验和补办税务登记的时间和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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