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呆帐核销的审批权限为:贷款呆帐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所在地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5万元~12万元(含12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12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合行每笔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合行自行审批;5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含12万元)的,由同级国税机关审批,12万元以上的由省国税局审批。
8.合行和信用社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办法所规定的营业外开支范围和标准,不得自行增加营业外支出项目。各项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得列入营业外支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5%以内的部分,可以据实列入营业外支出,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三)做好年终财产、财务的清理和核实工作。
合行和信用社使用的各类财产,在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清理核实,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对于盘盈、盘亏和其他损失以及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需报损的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列入决算,其中:财产损失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应逐级上报省国税局批准。并在决算说明中加以说明。
(四)以上各项需经国税部门审批方可列支的事项,合行和信用社必须在1997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其中需报省局批准的,应于1997年1月20日前提出申请,各级国税部门应在1997年1月30日前将各审批事项批复完毕。合行和信用社收到批复后,应及时做好财务处理,并计入当年决算。
三、认真编制年度决算报表,搞好报表分析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报表是全年经营成果的综合反映。各合行行长和信用社主任应加强对会计决算编报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编制本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说明清楚,报表齐全,印鉴齐备,编报及时。特别是表与表之间有数字关系的必须按规定核对一致。合行、信用社除按人民银行的规定编会计报表外,还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的要求编制《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城市信用社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合行编制的《城市合作银行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按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按季填报,于每季终了后25日以内,同时上报地、州、市国税局和省国税局,《城市信用社主要财务指标报表》,只需报年报,于年后2个月内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汇总后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合行和信用社财务指标表及编报说明见附件1、2)。合行和信用社编制完决算报表后,还应写出财务情况分析,其内容包括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与上年同期对比,分析升、降原因;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及欠税情况;并对重大财务事项进行说明。信用社决算报表及分析于1997年2月10日前报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合行决算报表及分析于1997年2月10日前同时上报同级主管国税机关和省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