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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1.合行和信用社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应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计入成本,实际支付给债权人的利息,冲减应付利息,不足部分直接在成本中支付,不得通过多提或少提应付利息增减利润。从1996年起三年期及三年期以上人民币定期储蓄存款的保值贴补息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预提。对1995年底前已预提的应付保值储蓄贴补息的结余,转入“应付利息”科目,用于以后年度的利息支出。
  2.有规定比例的支出项目如代办业务手续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应控制在规定的比例之内,超过控制比例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严格控制进成本的经营性和租赁费用。对确因工作需要租用的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可以进成本。对租入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所发生的一切支出必须按规定列入递延资产,分期摊销。合行和信用社不得以融资租赁方式租用不动产,融资租入的除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费,应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作为长期应付款处理,不得列入成本。
  4.严格控制固定资产修理费的支出。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在5万元以上,15万元(含15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城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审批;15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30万元以上的,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合行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用进成本的,按所属支行平均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凡以固定资产修理费名义搞以修代建的,必须坚决纠正。
  5.严格加强工资管理。合行和信用社按国家规定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应全部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不得在“应付工资”科目以外以各种名义滥发补、津贴、午餐补助、劳务费等。对于合行和信用社在成本中列支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各项工资性支出,实行计税工资管理办法,实际发放工资性支出每月人均在550元以内的,在缴纳所得税时按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6.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支出应在规定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职工福利费不足开支发生赤字的。应在应付福利费中挂帐处理,由以后年度提取的职工福利费逐年消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的超支。
  7.今年合行和信用社的呆帐准备金按年初放款余额的1%差额提取。即:1997年呆帐准备金应提取数=1997年年初应提取呆帐准备金的贷款余额×1%-1996年年末呆帐准备金余额,不得多提。抵押贷款不得提取呆帐准备金。对确实符合呆帐核销条件的贷款呆帐,经批准后可以从提取的呆帐准备金中核销,不足部分用以后年度提取的呆帐准备金继续核销。呆帐贷款的认定条件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呆帐核销暂行规定》(湘国税函(1997)012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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