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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1997年度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
1997年度城市信用社、合作银行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局函[1997]170号 1997年12月9日)


  为组织指导城市合作银行和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合行和信用社)做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关于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1997年度合行和信用社年度会计决算工作的有关要求和规定布置如下:
  一、做好决算的组织工作
  年度会计决算是合行和信用社汇总全年会计核算资料、编制决算报表、计算经营成果的一项具体会计工作,也是合行和信用社通过对年度内的各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清理、核对、盘点、核实而开展的一项综合性工作,对提高合行和信用社业务经营水平,规范会计行为,改善经营成果,加强财务管理都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因此,各级国税部门和合行信用社要高度重视并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落实工作任务,确保决算工作如期如质完成。
  二、认真核实各项收支,搞好财产清查、盘点,确保各项收入、成本、费用的真实性
  (一)合行和信用社的各项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都要按照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进行核算,并在会计决算中如实、全面反映。
  1.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合行和信用社的各项贷款要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坚持按年、按季结算,做到应收尽收。对未到期跨年度贷款的应收利息,应逐笔计算,并计入当期损益。但对合行和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回的贷款,其应收利息可不计入当期损益,实际收到利息时计入当期损益。合行和信用社各项贷款利率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不得擅自制定“优惠”利率,减少应收利息,转移收入。
  2.合行和信用社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各项代办手续费及劳务费收入必须如实、及时地列入营业收入,严禁以各种名目(包括报地方政府批准的)转移、截留、私分。
  3.合行和信用社固定资产盘盈、出售固定资产净收益、罚款收入、出纳长款收入以及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收入,都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如实列入会计决算,不得隐瞒、漏报,更不得作为企业小金库开支。
  (二)合行和信用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各项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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