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由于《关于修改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296号)已明确规定了逾期申报的统一处罚标准,所以征收所对辖区内纳税人因逾期申报的罚款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决定,不用再经分局审批,由分局授权,使用盖有分局公章的《告知书》和《决定书》即可;对逾期申报罚款人民币1000元以下的,应使用盖有征收所公章的《决定书》。
《告知书》和《决定书》从1998年1月1日起启用。各征收分局、宝安、龙岗分局于12月15日到征管处领取。各征收机关对逾期申报以外的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仍使用《税务违章处罚决定书》(JC29)。
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照
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处罚告知书
深地税
罚告字第××××号________________:电脑编码□□□□□□□□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一条和第
四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之如下:
一、据查,你(单位)未按照主管征收分局(所)的规定于____月____日至____日办理纳税申报,具体情况如下:(在已确认税种前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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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申报税种 │税款所属期│逾期天数│ 逾期申报税种 │税款所属期│逾期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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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营业税 │ │ │ │个人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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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建税 │ │ │ │企业所得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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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费附加 │ │ │ │房产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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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印花税 │ │ │ │车船使用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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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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