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纳税人未按规定
期限纳税申报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576号 1997年10月31日)
各分局:
为规范税务执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处罚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和《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纳税申报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启用两种文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告知书》和《决定书》适用于征收分局、征收所(以下简称征收机关)对纳税人逾期办理纳税申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二、各征收机关应严格按照《关于修改税务违章处罚标准的通知》(深地税发[1996]296号)的规定,通过电脑计算出对纳税人逾期申报行为的罚款金额。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深圳经济特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行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第60号令)的规定,对公民个人罚款人民币5000元或5000元以上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人民币50000元或50000元以上的,应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先发送《告知书》给被罚人,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力。
三、为简便手续,《告知书》和《决定书》原则上由征收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窗口负责送达。征收机关应组织负责该项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文书送达的规定。
四、被处罚人符合听证条件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征收机关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听证程序的规定进行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