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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韩国三星电管株式会社转让技术预提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韩国三星电管
株式会社转让技术预提所得税减免问题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7]557号 1997年10月21日)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深圳三星电管有限公司(简称“深圳三星”)代韩国三星电管株式会社(简称“韩国三星”)申请减免转让技术预提所得税问题的呈批表收悉。“韩国三星”向“深圳三星”转让彩色显示管和彩色显像管两种生产技术,其中彩色显示管生产技术被深圳市技术引进咨询评议委员会认定为先进技术。根据财政部《转发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的通知》([84]财税字第358号)第一(四)项的规定,对“韩国三星”向“深圳三星”转让彩色显示管生产技术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但向“深圳三星”转让彩色显像管生产技术而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应依法缴纳预提所得税,此项税款由“深圳三星”在支付时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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