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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
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的通知
(深国税发[1997]534号 1997年11月13日)


福田征收分局、第三稽查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粤国税函[1997]374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
  一、我局认定广东发展银行可对收购中银信期间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63814万元进行弥补,其余帐面损失和亏损由总行自行处理;
  二、各年度具体提取有于弥补亏损的利润由福田征收分局根据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当年实现利润确定。
  请一并执行。
  附件: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广东发展银行深圳

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收购中银信

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特案处理的函

(粤国税函[1997]374号 1997年9月18日)


广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广东发展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于1996年10月收购原中银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中银信),由于中银信经营管理混乱,违规经营,存在大量不良资产,亏损严重,资不抵债。根据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中银信资产亏空损失17亿元,帐面亏损83,596万元,其中属于金融业务亏损63,814万元。鉴于广东发展银行收购中银信是服从大局需要,为扶持广东发展银行的发展,使其尽快渡过困难时期,经研究,省局就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1997年度起,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实现利润原则上用于弥补总行由于收购中银信发生的金融业务亏损,本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每年具体弥补数额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在弥补总行亏损期间,其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体制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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