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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
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
(深地税发[1997]670号 1997年12月25日)


各检查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6]232号)和《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规定》(财清字[1997]12号)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现对城镇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查出来的资产盘盈、盘亏、资金挂帐损失以及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的财务处理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集体企业在资产清查时,资产盘盈大于盘亏的余额,经批准后可作增加企业资本公积金处理。
  二、集体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清理出来的资产盘亏,首先可依次冲减资产盘盈、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增值,其次冲减企业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如仍有余额则作为期损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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