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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供电
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补充通知
(深地税发[1997]598号 1997年11月20日)


各分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我局已以深地税发[1997]522号转发各分局执行。对该文执行时间问题,近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粤地税发[1997]274号)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我市对该文的执行时间从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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