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财务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是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一个显著特点。这一原则的确立,既是我国税制发展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需要,也是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重要步骤。因此,各级国税机关在对汇总成员企业实行就地监管工作中,要自觉地坚持和运用税收与财务适度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循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税前扣除审批的要求,对财产损失等明确规定需向税务机关报批的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批。对一些由省、地、市、县成员单位统一提取再逐一分解的税前扣除项目,都要与同级国税机关联合审批下达,否则,国税机关在检查或监管中将作纳税调整,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四、抓好纳税申报和申报的管理工作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务,也是纳税人就纳税事项向国税机关报送书面报告的制度。抓好和加强监管企业的纳税申报工作,不仅有利于加强税务管理,而且也有利于提高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履行纳税义务的自觉性,为自觉按时申报形成良性循环。
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于每季末20日和年度终了45日内向经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为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各汇缴成员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调整表应与纳税申报表各项数据一致,并经国税机关签字盖章。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上报汇总单位、一份报所在地国税机关,一份留存。
对个别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不按规定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报送纳税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所在地国税机关有权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对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等行为的,应严格按《征管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五、进一步加强税企双方工作联系,全方位地推进就地监管办法落实到位
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加强与所辖范围内监管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工作联系,在认真贯彻所得税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同时,注意倾听企业成员和单位的意见,及时掌握并了解政策的落实及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逐级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各级国税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咨询工作。要建立与监管成员企业和单位的联系制度(每季度一次),进一步做好监管服务工作,使其真正落在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