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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汇总
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的补充通知
(湘国税函[1997]290号 1997年12月31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及其《补充规定》下达执行两年来,全省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在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支持配合下,对就地监管进行了认真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和积累了监管工作的一些成功经验。两年来的实践证明,我省汇总纳税监管工作已初见成效,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也反映和暴露出了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障就地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经全省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讨论并与省级汇总纳税单位及其成员企业单位充分协商,现就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管工作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强化对汇总纳税单位及其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工作意识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办法,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一些特殊行业和企业所作的特殊规定。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就地监管工作既是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到位的需要,又是加强税收征管力度,促进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需要,各级国税机关和汇总纳税企业都要强化加强监管和协助做好监管 工作的意识,各级国税机关应切实负起全面监管的责任,要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确保国家统一税收政策在汇缴成员企业全面落实到位。各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应把接受当地国税机关的监管当作义不容辞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正确计算、准确申报的义务。为了加强监督和检查,全省各级国税征管机关对辖区内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应建立纳税档案,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前扣除项目审批、汇缴检查、汇缴报告、企业年(季)度财务会计 报表等,并健全相应的征管制度,使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实行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督相结合的监督和管理办法,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
  对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的就地监管必须多渠道、多环节、多层次地进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要做好这一工作,其工作量和复杂性并不亚于对就地纳税企业的征管。因此,各级国税机关一定要转变观念,开动脑筋,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监管工作落到实处的办法。要实行事后监管与事前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并从目前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出发,把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各级国税机关在监管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执法,对不认真执行税法和不认真履行申报义务的成员企业和单位,要做到该补税的补税,该罚款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要强化事前监督工作,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主动地加强与汇总纳税企业和单位的联系,要通过建立健全各项有效监督的制度尽快形成事前监督机制。各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要适应国税机关监督机制的转变,不仅一些重大的涉及税前扣除的项目要及时向监管国税机关报告,而且在落实执行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时候,一些具体情况和实际问题也要按照税收监管的要求及时向监管国税机关通报,争取在申报前或申报过程之中使更多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达到把监管工作重点逐步转移到事前监督上来的目的。
  三、坚持财务与税收制度适度分离的原则,严格遵循税前扣除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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