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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局计提业务招待费口径的批复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邮电局计提业务招待费口径的批复
(湘国税函[1997]283号 1997年12月26日)


  你局《关于邮电局计提业务招待费口径的请示》(衡阳市国税函(1997)第218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6)172号)第二条已明确规定:邮电部所属省、地(市)邮电局及其所属汇总 缴税的工业、供销企业属于汇总纳税的监管级次,县(市)级邮电局属延伸检查单位。因此,省以下邮电局系统发生与经营业务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应以监管级次即:地(市)邮电局为单位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扣除,其超过部分应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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