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作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通过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
2.私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私人所有、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一种企业。包括: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以及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港澳台商合资合作的企业。
(1)私营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人投资经营、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的企业。
(2)私营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按照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由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企业。
(3)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指投资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
(4)上述私有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各类合资、合作企业。
二、乡镇企业统计范围的有关具体规定
1.凡历史上形成建立的各类区办企业只要属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2.凡城镇和街道居民办的企业,只要属于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的,属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3.乡镇企业原则上按所在地统计,不得重统、漏统。
(1)跨地区联营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2)东西合作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统计;
(3)施工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4)乡镇企业在异地独资举办的企业,由所属地统计;
(5)乡镇企业在城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举办的并承担支农义务的各类企业,由企业所属地统计。
(6)私人企业在异地举办的企业,由所在地统计。
4.承包、租赁给个人经营的集体企业,仍按集体统计。
5.非乡镇企业系统的部门在农村主办的企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6.非乡镇企业组织的劳务活动,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7.凡属于乡镇企业的各类交易市场,其各项经济指标只能按租赁费和直接经营额计算。
8.有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企业和个体运输企业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以无雇工劳动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运输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9.农民个人举办的农、林、牧、渔等种植、养殖企业不列入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10.农民家庭以辅助劳力或利用农闲时间,进行一些传统生产,属农民家庭兼营工业,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