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基层税务机关和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文件规定明确乡镇企业的范围,搞好乡镇企业经济类型的划分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税务机关要组织好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工作,严格税收票证的填开,认真搞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
附件:1、湖南省国家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
2、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略)
3、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附件三:
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为了更好地规范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搞准、搞实统计数据,为各级领导宏观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促进我省乡镇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共中央中发(1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农业部农企发(1997)16号文件关于重新修订《全国乡镇企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就进一步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口径和做好全省乡镇企业统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
乡镇企业分为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种经济类型。
1.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归农民集体所有的一种经济类型,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组成部分。包括:乡(镇)、村集体投资举办的独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以及上述集体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合作企业。
(1)乡(镇)村独资企业是指乡(镇)、村(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举办的企业。
(2)股份制企业是指企业全部注册资本由乡(镇)、村集体和其他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制形式投资举办的企业。
(3)联营企业指乡(镇)、村独资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事业单位之间共同投资组建的经济实体,集体经济组织起实际支配作用。
(4)股份合作制企业是指由投资者按照协议,以资金、技术、设备、实物、劳动力、土地使用权等生产要素为股份,自愿组织起来,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留有公共积累,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承担有限责任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组织形式。
(5)乡镇企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合资企业是指乡(镇)、村集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与外商及港澳台商按一定的比例共同投资、共同管理、分享利润、共担风险在中国大陆境内共同举办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