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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的通知
(湘国税函[1998]001号 1998年1月4日)


  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乡镇企业税收统计以税务部门的统计数为准”的指示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关于明确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统计工作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乡镇企业税收统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全省各级税务部门统一按国家统计制度规定和湖南省乡镇企业工作领导小组(1997)第04号文件(文件附后)明确的乡镇企业统计范围进行统计。个体工商户不属于乡镇企业统计范围。个体工商户与私营企业的划分标准按1988年6月25日国务院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为了与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统计范围相一致,全省各乡镇一级的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湘乡镇企组(1997)第04号文件明确的“集体企业”和“私有企业”两经济类型分别向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提供所辖范围内乡镇企业的名册。税务机关按名册中的乡镇企业缴纳的各项税收收入和实现的应税经营收入进行统计。
  (三)从1998年1月1日起国税和地税基层税务机关统一按《乡镇企业税收统计表》(式样见附件)的要求进行编报,逐级汇总上报,由各地州市计会科随会统月报表上报省级税务机关,一并纳入会统报表评比范畴,并抄报同级统计部门。
  1996年和1997年按本表内容统计上报年度累计数,要求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口径一致。
  (四)为方便对乡镇企业税收的统计,对乡镇企业依法征税时,税收票证必须按以下要求填写:
  1.填开税收缴款书缴库的,在税收缴款书左上角“隶属关系”项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
  2.填开税收完税证收取现金税款的,在税收完税证的“备注”栏中填写“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其他栏目仍按原规定要求填写。汇总缴库时应分别按“乡镇集体”或“乡镇私有”填开汇总缴款书。
  (五)为便于对乡镇企业“应税经营收入”的统计,原则上按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申报表中的“销售或营业收入”进行统计,采取“双定征收”的纳税人,可按纳税人申报或税务部门测定的“营业额”进行统计。
  (六)辖区外的乡镇企业缴纳的税收,由基层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统计,向上级主管部门逐级汇总上报,并同时抄送同级统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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