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1997年度
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的通告
(深国税发[1998]2号 1998年1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现对我市1997年度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设立在深圳特区的金融保险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境外的经营所得及其他所得均须依法进行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具体行业范围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企业。
  二、汇算清缴办法
  (一)纳税人可选择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依据税收政策法规进行税收调整,并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按规定附送年度决算报表及其他纳税资料并办理税款缴库手续。
  (二)实行汇总缴税的分支机构,在向总机构报送年终报表时必须先向本分支机构所在地国税征收分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再由企业上报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缴纳所得税。
  (三)宝安、龙岗的金融保险企业汇算清缴仍按原办法执行。
  三、汇算清缴期限
  从1998年1月1日起至4月30日止为企业自核、自查、自报时间。从5月1日起开始由税务机关例行纳税检查,发现有违反税收法规行为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深圳特区内的金融保险企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征收分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