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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局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6日)重新发布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深圳市职业高中毕业生实行双证制度的暂行办法>等2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8年2月26日)废止

深圳市劳动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深劳服[1998]25号 1998年1月12日)


各区劳动(人力资源)局、计划单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失业员工的管理工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当前失业员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经市劳动局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建议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反映。

深圳市失业员工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结合目前失业员工管理的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的,具有深圳市常住户口的员工: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消;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
  (三)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
  (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失业员工管理遵循的原则:救济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政府帮助与个人参与市场竞争相结合。
  第三条 市劳动部门负责市属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的管理;区劳动部门负责区属用人单位的失业员工的管理。
  第四条 员工失去工作一个月内,应到所属劳动部门设立的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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