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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审批及进口设备免税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B.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二、 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办法。
  1、1996年4月1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已由市经发局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海关总署办理进口设备减税备案手续并得到批准,且设备尚未进口完毕的,可凭市经发局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到市经发局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手续时需备齐以下材料: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式两份,可复印)。
  B.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C.引进设备合同(可复印)。
  D.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复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如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由市经发局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以上手续办理地点:深圳市上步口路8号市府二办四楼437房,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技术质量处。联系人:乔聂、韩君荷。电话:(0755)5575961、2223211─4365。
  五、确认书专用章式样。

  附件:

技术改造项目行业限额分类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对以下类型的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审批权,同时有资格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一、国内投资限额以下技改项目
  A.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5000万元,引进设备用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亦不含)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冶金(含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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