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二、 1998年1月1日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办法。
1、1996年4月1日前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已由市经发局上报国家经贸委、国家海关总署办理进口设备减税备案手续并得到批准,且设备尚未进口完毕的,可凭市经发局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到海关办理免税。
2、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批复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需要办理设备进口免税手续的,应到市经发局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办理手续时需备齐以下材料:
A.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式两份,可复印)。
B.进口设备免税申请(一式两份)。说明该项目属于《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国内投资项目;或属于《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中哪一领域、种(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同时,说明理由。
C.引进设备合同(可复印)。
D.项目拟引进的技术、设备名称、数量、价格及引进国别的详细清单。
三、1998年1月1日以后批复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如符合进口设备免税条件的,由市经发局发放《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以上手续办理地点:深圳市上步口路8号市府二办四楼437房,深圳市经济发展局技术质量处。联系人:乔聂、韩君荷。电话:(0755)5575961、2223211─4365。
五、确认书专用章式样。
附件:
技术改造项目行业限额分类说明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深圳市经济发展局对以下类型的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审批权,同时有资格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一、国内投资限额以下技改项目
A.投资额5000万元以下项目(不含5000万元,引进设备用汇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下亦不含)
能源(煤炭、电力(含核电)、石油、海洋石油)
交通(港口、铁路、公路、民航、邮电)
冶金(含黄金)